第六条
有效城市管理部门是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理企业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家畜和将餐厨垃圾作为饲料原料的违法行为。
商务、机关事务、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党政机关、学校、医院食堂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