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居民家庭生活以外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过期食品等。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