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产生者采取引导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完善食材管理、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餐饮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用餐人员按照实际需要适量点餐、取餐和餐后打包,不得诱导、误导超量点餐;丰富供餐形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餐食,合理确定数量、分量,向用餐人员提供灵活多样的餐食规格选择,鼓励提供分餐服务。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