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破坏的,可以并处占用绿地市场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