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城镇绿化建设按照下列规定明确责任:(一)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企业等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二)公园、广场、防护区域、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区域的绿地由其管理机构负责,没有管理机构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化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