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城镇绿化建设按照下列规定明确责任:

(一)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企业等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二)公园、广场、防护区域、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区域的绿地由其管理机构负责,没有管理机构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化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