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七章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第六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流域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古村落等农耕文化遗产和古河道、古堤防、古渡口、古灌溉工程等水文化遗产以及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打造具有山西特色的黄河文化展示地和文化旅游廊道。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