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省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