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支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示范区和水土保持文明示范区建设,推进还林、还草、还湿、还滩,提升水土保持功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