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影响古荔枝树正常生长的,由古荔枝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影响古荔枝树正常生长的,由古荔枝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造成古荔枝树死亡的,处以古荔枝树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