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毁坏古荔枝树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的,由古荔枝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