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对古荔枝树实行分级保护。对树龄三百年以上的古荔枝树实行一级保护;对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荔枝树实行二级保护。

对古荔枝树群实行整体保护,群内古荔枝树按照其树龄对应的保护级别实施保护。

荔枝名木和树龄五百年以上的古荔枝树,实行特别保护。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