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古荔枝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古荔枝树主管部门应当对古荔枝树设置保护标志,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护栏、支撑、排水和避雷等保护设施,对古荔枝树群和实行特别保护的古荔枝树设置视频监控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坏古荔枝树的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古荔枝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荔枝树分级保护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巡查。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