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古荔枝树主管部门应当对古荔枝树设置保护标志,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护栏、支撑、排水和避雷等保护设施,对古荔枝树群和实行特别保护的古荔枝树设置视频监控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坏古荔枝树的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古荔枝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荔枝树分级保护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巡查。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