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古荔枝树主管部门应当向古荔枝树日常养护责任主体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日常养护能力和水平。

日常养护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对古荔枝树进行养护,保障古荔枝树正常生长,并接受古荔枝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古荔枝树的日常养护费用由日常养护责任主体承担,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