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被登记保存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凭证及资料,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