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