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