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或者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