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实施计量监督检查抽取样品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妥善保管样品。除正常损耗外,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退还样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