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特许经营第四十四条有效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程序:(一)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特许经营方案公布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条件,进行公开招标;(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根据招标条件,对投标人的投资、经营方案进行审查和评议,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三)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将中标人及其投资、经营方案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公示期满后,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