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特许经营第四十三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权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法定的投标人主体资格;(二)符合特许经营方案的投资、经营方案;(三)技术、经营负责人有相应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有相应的从业能力;(四)相应的资金、设备和设施等;(五)良好的诚信记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