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非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地点亮照营业。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占道或者乱设摊点,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