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非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地点亮照营业。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占道或者乱设摊点,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