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条有效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林草、植被、水体和地形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