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等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支持、帮助见义勇为人员实现其合法权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见义勇为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