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见义勇为工作经费、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协助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并依法做好慰问、帮扶和权益保障等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