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的;

(二)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