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消防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