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八条有效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履行以下森林防火工作职责:(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二)巡护森林,排查并报告火灾隐患;(三)劝阻并协助查处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四)报告森林火情;(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