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登载的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利用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设施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