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旅游经营活动、旅游设施等进行监督检查。旅游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旅游监督检查不得干扰旅游者正常的旅游活动,不得泄露旅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