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建设规模和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禁止开发建设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