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财政、发展改革、税务、商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