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服务场所进行检查;(二)就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措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