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服务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