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义务采取措施对求职者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未经求职者本人同意,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求职者的个人资料、信息,也不得使用求职者为求职而提供的技术、智力成果。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求职者的要求,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其反馈是否聘用的情况。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