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