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人力资源市场应急管理制度,制定人力资源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危害,确保人力资源市场的安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