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农村和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农村留守的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鼓励经济较发达地区支援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