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县级人民政府每年新增加的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