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强学生校内外活动场所建设,保证学生有足够的校内外活动场所,校内外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进行业余文化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免费对学生开放。

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文艺、科技、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观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