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六章 素质教育第五十三条有效学校应当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完善体育、卫生设施;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的时间不少于1小时;对学生实施公共卫生教育,普及卫生常识,预防近视和常见疾病,使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心理、生理健康教育。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置心理咨询室,配备专业人员,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