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就学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适龄儿童、少年特别是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卖艺、乞讨。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接纳学生参加非公益性庆典、演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