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适龄儿童、少年特别是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卖艺、乞讨。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接纳学生参加非公益性庆典、演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