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免试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人数,并向社会公布。

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或者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等作为入学和编班的依据,应当将接收学生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