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规划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人口居住较为分散的山区、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寄宿制学校宿舍、食堂、卫生室、浴室、厕所等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核定寄宿制学校的教职工人数,配备必需的宿舍管理人员、食堂工作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医务人员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非寄宿制学校居住较远的学生提供中午就餐条件,为学生提供卫生饮用水。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