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