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学校教职工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