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第三十条有效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