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