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经营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证制度,验明生产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